一方是與原滬江大學有著一定歷史淵源的上海理工大學,一方是擁有系列“滬江”商標的在線教育互聯網企業,雙方因對“滬江”商標標識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2018年4月18日下午,“滬江”商業標識爭奪戰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級法院對上海理工大學與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一審判決,滬江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學訴訟請求。
“滬江”是否屬于上海理工大學未注冊馳名商標
上海理工大學與“滬江”的淵源,要從半個多世紀前說起。民國時期的“滬江”是一所教會名校,出過徐志摩、李公樸、榮鴻慶等多位名人。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原滬江大學部分院系分別并入復旦大學等多個院校,校址移歸上海機械制造學校和上海工業管理學校,1958年兩校合并升格為上海機械專科學校,經過多次更名和重組后形成今天的上海理工大學。
二審中,上海理工大學認為,馳名商標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其已提交充分證據足以證明“滬江”是上海理工大學的未注冊馳名商標,一審判決認定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主要為內部使用,沒有證據證明該“滬江”標識具有極高的市場聲譽,系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
滬江公司則認為,歷史上的滬江大學已終止存續,上海理工大學沒有繼承滬江大學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且上海理工大學亦沒有證據證明其長期大量使用“滬江”商標并成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其對“滬江”標識的使用是有限的。此外,滬江公司還表示,其注冊的滬江系列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狀態,可以針對性抵銷上海理工大學的訴訟請求。
商標注冊查詢顯示,從2006年起,滬江公司先后申請“滬江英語”“滬江”“滬江日語”等商標,系列商標于2010年至2015年間先后被核準注冊。滬江公司成立后,即在網絡在線教育經營活動中使用“滬江”字樣。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理工大學直到2016年才提起對“滬江大學”等商標的申請,明顯在滬江公司擁有商標權之后。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學起訴滬江公司侵犯其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017年法院一審判決,滬江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由于不滿一審結果,上海理工大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終審認為,結合上海理工大學在報紙、校園活動、校友會、內設機構中使用“滬江”標識等情況,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滬江”標識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至于二審期間有關“滬江外語培訓中心”的證據,法院認為,該培訓中心主要為滿足本校學生的外語學習需要,適量招收外校學生,市場區域范圍有限;且3年間招生人數不足千人,市場份額不高;根據百度搜索結果,該中心對外宣傳有限,市場聲譽亦不高。綜合在案證據,法院認定,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并未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其請求將“滬江”標識作為其未注冊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法院不予支持。
滬江公司使用“滬江”字號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
上海理工大學認為,滬江公司使用“滬江”作為字號,屬于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將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客體局限于商標,進而認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此外,滬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讀于上海理工大學,并參與了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滬江語林網”的建設運營工作,具有使用“滬江”標識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
滬江公司認為,“滬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學的企業名稱,上海理工大學無權主張滬江公司使用“滬江”字號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至于“滬江語林網”,系伏彩瑞個人創辦的網站,并非上海理工大學投資建設。
法院認為,原滬江大學雖然與上海理工大學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但自1952年以來,“滬江大學”的名稱一直未實際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學保留了“滬江大學”校牌、曾使用“滬江大學校友會”名稱、其主辦公司及內設機構的名稱使用了“滬江”,但不能據此認為“滬江”系上海理工大學的名稱或字號。由于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標識不享有企業名稱等權利,其關于滬江公司使用“滬江”標識具有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上訴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過往宣傳材料是否對公眾造成混淆
上海理工大學認為,上海理工大學和滬江公司都是從事教育服務,存在競爭關系。滬江大學與上海理工大學的承繼關系是客觀事實,不容否認。滬江公司的虛假宣傳對公眾造成混淆,損害了上海理工大學的利益,一審判決認定正確。
滬江公司認為,滬江公司是專業從事非學歷在線教育的互聯網企業,上海理工大學是大學,沒有證據證明其從事在線教育,雙方沒有競爭關系。滬江公司所作的宣傳內容符合事實,沒有造成公眾混淆和誤解的結果,且未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沒有虛假宣傳行為。
據法院提供的材料顯示,2015年4月23日,滬江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滬江和劍橋那些事兒”一文中寫道:“若干年前滬江大學有名的學生徐志摩就與劍橋頗有緣分……如今互聯網平臺滬江再次與劍橋結緣,一起為中國的學習者帶來優質的課程體驗……”滬江公司在其官網上陳述“滬江大學是20世紀上半葉一所位于上海的教會學校,新中國成立后已風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滬江網校橫空出世……”
對此,法院認為,在認定經營者的競爭關系時,不宜對經營者所處的行業領域作過細劃分,主要應考慮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本案中,滬江公司與上海理工大學均從事教育行業,且均涉及外語教學,其消費群體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雙方存在競爭關系。
雖然滬江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和官網發布的宣傳內容并非虛構,但其將“滬江網”與原滬江大學作對比宣傳,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存在關聯關系,該行為損害了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虛假宣傳。至于滬江公司辯稱其滬江系列商標為馳名商標,可以抵銷上海理工大學的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記者 李治國)